南 部 县 财 政 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 511321202200037
二、项目名称: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第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公开招标(第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南充翊航建筑有限公司
地 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桂花路二段188号
被投诉人: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地 址:南部县桂冠路8号
四、 投诉 情况
南充翊航建筑有限公司 不服 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 就 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第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公开招标(第二次) (项目编号: 511321202200037 )的 质疑未作出答复, 于202 2 年 8 月 23 日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人称:
我公司于2022年 08月 02日就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第二小学智慧校园项目公开招标(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1321202200037)向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于2022年08月02日收到质疑,截止8月23日我公司没有收到答复。招标文件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受理单位: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事实依据:
五、 答复 情况
被投诉人 南部县政府采购中心 答复 称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相关规定,我中心依法依规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按照采购人与我中心签订的代理协议约定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我中心在详细告知供应商关于本项目委托授权范围中质疑答复由采购人作出等事宜时,收到供应商的抄送件,并按我中心内部受理流程出具了受理回执单;且采购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了回复。因此,我单位认为投诉不成立。
六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 南充翊航建筑有限公司的 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南充市 财政局或 南部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部县财政局
2022 年 10 月 13 日